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并由行為人簽章后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保”字樣。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并進行簽章后,票據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票據能力
票據能力是指當事人的票據權力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的總稱。票據權利能力是指可以成為票據當事人、享有票據權利和負擔票據義務的資格。票據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以獨立的意思,進行有效的票據行為的資格。作為公民,其票據權利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即從其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終止,始終享有票據權利能力;其票據行為能力是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聯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票據行為能力。正因為如此,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法人的票據權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的,從其成立時產生到其解散時消滅;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進行票據活動,取得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資格,它是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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