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行使匯票追索權?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開立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12月,承兌行為A銀行。乙公司接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此后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同年10月,丁公司持該匯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審查銀票后拒付,并出具了拒絕證明。之后,丁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丙公司進行票據追索,丙公司在支付款項后依法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就票據權利進行再追償,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絕償付票據款項50萬元。為此,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匯票款項及利息,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觀點:
本案是一起因銀行拒絕付款而引起的票據糾紛。
匯票是票據的一種,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依承兌人(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并作為付款人的商業匯票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商事主體承兌并作為付款人的商業匯票為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構成有效票據應具備如下條件:
1、票據行為人應具有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
2、票據上記載事項必須完整。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3、票據必須交付。票據行為人在實施票據行為后,必須將票據交付持票人票據行為方能最終成立。本案中的爭議匯票是一張有效匯票。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主要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它是票據上的第一次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也是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當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以資補救。本案中,乙公司系甲公司開出的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乙公司通過合法的背書行為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丙、丁公司均因前手的合法背書行為而享有向債務人(甲公司)請求支付款項的付款請求權。最后持票人丁公司未獲付款,則有權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償權,并因丙公司的清償行為而得以全部實現;丙公司在支付完畢全部款項后,依法取得了對票據權利中的追償權,即有權向其前手乙公司行使償付票據款項的權利,由于甲公司系出票人,其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在丙公司取得追償權后,其權利范圍應是請求匯票債務人支付自己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和該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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