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兌背書不連續(xù)如何補救
承兌背書不連續(xù)補救的措施如下:
1、在提示付款期限內,請求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前手出具證明。
2、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后,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
3、如果因為工作失誤,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超過6個月,無法對前手行使追索權,怎么辦?
根據《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4、如果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均喪失了,還有補救辦法嗎?
何為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如果出錯的背書人不肯出具證明,導致票據權利喪失,就可以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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