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一般會認定發票是付款的憑證財務上現在的要求往往是,要收款方先交付發票,然后再付款,那么當收款方開出了發票后付款方因賴賬、倒閉等原因沒有付款的,有可能會因為合同對此沒有清楚的約定或說明等原因,而導致付款方難以向法院主張權利的風險發生。相比之下,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已付款的憑證
應對方案
1.如果付款方要求預開發票,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預開發票事宜約定清楚,寫明先開發票再付款,小.編建議還應該增加預開的發票不作為付收憑證這樣的話在合同條款中。另外,合同中也要對款項支付的形式(匯款還是現金支付)作出約定。
2.預開發票的交易,為保證收款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除了上述合同中應該明確預開發票事宜之外,還應該約定以轉賬形式收取款項,避免現金收付。因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轉賬付款,那么在出現糾紛時,法院會審查付款方究竟是否有轉賬記錄和憑證,避免付款方以已用現金支付為由規避責任。
3.對于保護付款方而言,合同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的,付款方如果在收取發票后用現金方式付款的話,就應該在付款后要求收款方再開一張收據,確保日后出現糾紛時可以用來證明對方已收現金款。如上述第2點,因為用轉賬的方式可以留有轉賬記錄和憑證作為證據,所以對于付款方來說,轉賬同樣也比付現金更安全。
4.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為付款憑證,因此預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會產生上述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二款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關于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
(十二)買賣合同中,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已付款的憑據:
一般的銷售發票應作為已付款的憑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作為已付款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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