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過錯主要責任比例怎么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過錯參與度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醫療過錯鑒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
對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于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系,也叫直接因果關系;
(二)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系。
(三)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
(四)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系;
(五)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系或無自然關聯。
因此,看了上面的詳細內容大家對于醫療責任的劃分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只有更好的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才能更好的進行后面的經濟賠償。對于受害者來說也是一種合法權益上的保護。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想找律師咨詢的,歡迎咨詢律聊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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