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經過:
2007年5月的一天,孫某自駕某汽車公司所有的小貨車沿林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慈湖橋時,與解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碰,導致坐在摩托車后面的楊某身受傷,兩車損壞。
122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孫某負次要責任、解某負主要責任,乘坐人楊某無責任。
本案看起來雖是一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其間卻次生了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的關系實際并不簡單。
(一)醫療糾紛。
事故發生后,楊某被立即送入本市XX醫院進行治療,并于兩日后做了“右脛前區域清創術”,又于一周后做了“右股骨下段復位術”。
術后經三個月休養,其右腿骨折處沒有好轉,仍隱隱作痛,竟還有化膿加重的跡像。第二次手術半年后,楊某又做了“骨不愈固定取出術、植骨術”,
歷經七次手術、長達三年的住院治療,楊某于2010年10月中旬出院,前往其它醫院就診時方才得知:在XX醫院進行手術治療過程中,因手術失誤傷及了左腿腓總神經,導致其左腿部分跟腱攣縮,難以恢復。
經楊某與XX醫院協商,醫院再次為其提供了免費的醫療服務,但醫療效果并不理想,經司法鑒定,其左腿已經構成了兩處十級、一處九級傷殘。
為妥善處理此事,楊某于2010年底委托律師出面協調,雙方協商不成,律師于2011年初以“醫療過失”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后經法院調解,XX醫院一次性賠償楊某各項經濟損失15萬元,并承擔其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外的后期治療費用。
(二)交通事故賠償。
因解某與楊某是親屬關系,事發時因解某順路帶楊某一程,故楊某放棄了要求解某賠償的權利。
2011年9月,代理律師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孫某及某汽車公司、該小貨車的保險公司一起賠償損失人民幣二十余萬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其子)生活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用、精神撫慰金等。
該損害賠償考慮到醫院及解某所占責任,起訴時僅是實際計算損失數字的60%。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XX醫院的醫療過錯是導致原告傷殘的主要原因,原告與醫院調解數額遠遠低于醫院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應為無效,并申請法院調查。
后經法院查明,XX醫院的確存在醫療過錯,但根據醫療檔案進行鑒定,認定該醫療過錯并非造成楊某傷殘的主要原因,而且醫院已經對其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賠償數額遠超過其應該承擔的比例,故法院沒有采納被告保險公司代理律師的意見。
2012年6月,本市某某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共同承擔各項損失的40%,分配比例為:保險公司賠償95%;孫某賠償5%,;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后三被告未上訴,并且很快依判決履行支付了賠償款項。
二、案件解析:
本案處理時間長、程序繁雜,因在醫療中次生了醫療糾紛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結在一起。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的現行民事案由規定,醫療糾紛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不屬于一個類別,理應分別處理。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是原始因素,而在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過失所造成的傷害是繼發因素,二者綜合造成了受害人最終的損害結果。如果要分清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應先分清醫療過失、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所占比例。否則,必會導致責任人互相推諉,拖延賠償、甚至拒絕賠償。
醫療過失雖然后發生,但其所造成的損害比較直接,而且涉及到醫療是否終結的問題,故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先放在前面處理。在分清醫療過失所占責任比例之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處理。
如果無視醫療過失,為了處理便捷而直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方未提出醫療過失造成損害加重,的確可能縮短事故處理的時間,但卻有可能導致醫療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得不到相應賠償。更有甚者,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被告提出異議卻一時無法確證,必須重新對醫療過失進行鑒定,事故處理拖延的時間會遠超過先處理醫療過失的時間。
上訴案件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的訴訟中,負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果然提出醫療存在過失,要求確認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加重程度。因醫療過失訴訟已經確認醫療損害后果,故法院沒采納被告保險公司的異議。
本案中,受害人楊某的傷殘由交通事故與醫療過失共同造成,先期起訴醫療方過失追索賠償之后,再行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因前期已經分清了醫療過錯的責任并進行了賠償,故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時,只需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確認即可。
由于本案中醫療過失糾紛是調解結案,醫院不僅賠償了相應損失,且承諾負責受害人的后期治療,對受害人而言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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