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傷賠償協議有沒有訴訟期限
工傷賠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工傷賠償協議中常見問題
1、賠償項目不明確。協議書中約定的是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還是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是勞動年限的補償金?是醫療費還是護理費等?每個項目均不能少,我們客戶就有8年前的協議,協議中未寫明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在八年后解除合同時又另行主張。所以賠償的部分項目,還是全部項目,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會導致單位重復賠償;
2、表達意思模糊。賠償不同于補償,賠償基于過錯補償不一定基于過錯。在單位有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采取賠償。若協議中用“補償” 兩個字,將無法準確表達企業是基于其過錯才給予員工的賠償,也就是說,員工在接受單位的補償金后,仍可以基于企業的過錯,再一次向企業理賠;
3、缺少“糾紛了結”“雙方無涉”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企業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無非是想一次性了解糾紛,避免以后麻煩,所以協議的最后,一定要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后,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少了這幾個字,無法表明協議雙方對剩余權利的放棄,這樣企業也面臨再一次被員工索要的可能。
不可以!工傷認定的職權,法律規定由人社局行使,其他機關無權認定。工傷認定超過時效,是不能按工傷主張權利的。如果人身損害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按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審理工傷糾紛案件一般需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為前提,但如果不是因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導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又以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
1.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醫療診斷說明。 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屬于工傷認定的決定。 2. 不屬于工傷,而你認為屬于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為工傷...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市***有限公司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2015年4月13日上班時間受傷補償事宜,經友好協商后,乙方要求與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一、受傷事實確認:2015年4月13日乙方在甲方生...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市***有限公司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2015年4月13日上班時間受傷補償事宜,經友好協商后,乙方要求與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一、受傷事實確認:2015年4月13日乙方在甲方生...
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逾期有正當理由的,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可以延期。未如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單位負責相關處理。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家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該,所以職工申請...
民事賠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 ? ?(甲方)與 ? ? ? (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
勞動者可以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然后由工傷科代為到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公司不配合的話,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工傷鑒定可以是病情穩定,也可以是出院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