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21年2月26日,某政府機關在聯合整治行動中,發現一臺小型加油機等加油設備在一院落內,加油機北側還發現一地下埋藏儲油罐。辦案民警通過進一步摸排走訪,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經審訊,2020年12月份以來,李某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私自購置小型加油機、鐵罐等加油設備,并將鐵罐埋于院子東邊地下儲存汽油,非法設點為外來車輛加油,李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的三種情形:一是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違法成本已依法大大提高,將懲惡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結合,充分國家展示了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也必將對重大違法行為帶來極大法律震懾和制裁,也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著行為人,有效督促其自覺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增強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風險隱患。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修正后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一)犯罪客體
危險作業罪的客體是生產、作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和公共安全?!缎谭ā穼⒈咀镆幎槲kU犯,即不要求實際發生生產、作業事故,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即可成立本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或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
危險作業罪客觀方面可以簡略概括為隱瞞掩蓋教而不改和應批未批。這些行為的實質,是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視事故隱患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盲目生產、作業。
其中,第三項中批準或者許可,主要是指各類安全許可證件,包括在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許可,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主要包括四種情形:(1)自始未取得批準或者許可;(2)批準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注銷等;(3)雖然有批準或者許可,但批準或者許可是非法的,如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的批準或者許可;(4)超過批準或者許可的期限、范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邊申請、邊審批、邊開工等程序性違法的情況,即使事后依法取得了批準或者許可,也可認為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前的階段屬于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
(三)犯罪主體
危險作業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刑事責任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危險作業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風險及建議
組織他人作業的一般為業務、生產、經營、工程等直接管理人員,如:分管領導、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隨著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更進一步明確在刑事追責的主體,將對直接管理人員在安全違法行為將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負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針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種情形,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積極進行自查自糾,切實整改問題隱患,避免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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