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程序的啟動根據新破產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啟動破產程序:第一,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第二,企業因資不抵債而主動向法院主動申請破產的;第三,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如果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駁回申請的,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破產程序啟動的法律后果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一旦啟動,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1、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財產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結案件被中止進入破產程序后,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未審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破產程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于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于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產法和德國破產法大多將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分為破產分配終結、因強制和解的成立...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區別 1 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
國外立法對由特定國家機構啟動破產程序有所規定。縱觀國外相關立法與實踐,對特定國家機構的稱謂大致有二種:一種為官方申請人,如英國1967年公司法規定,貿易部、官方接管人享有申請權,英國專門設立一種名為官方申請人的國家機構,專門負責破產人混雜有...
啟動破產后能終止嗎破產沒有終止的說法,破產申請之后就會交給清算小組進行了。破產程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于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于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按照有...
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債務人的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但是,對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債權人是否也應停止計息,則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主債務停止計息的情況下,從債務也...
【摘要】 作為破產法的基本原則,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在破產法的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破產法中沒有確立該原則,進而導致我國現行破產立法缺乏內在精神,破產司法實踐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本文認為該原則應在我國立法...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是: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
什么叫破產重整,具體含義是什么?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
必須先解散公司再清算嗎不是必須。1、公司沒有資不抵債,只是股東不想繼續經營,且不希望公司主體繼續存在對股東造成影響,此時應該進行解散清算,然后至所屬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將公司這一法律擬制主體徹底在法律上進行消除。對于這部分企業來說,需要做...
公司破產的清算程序怎么啟動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