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被申請人提出實體抗辯時,各個法院有較大爭議,目前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條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要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即應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被申請人的異議不影響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請人關于擔保物權并不存在等主張,可以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后通過執行異議的程序解決。
該意見的主要理由是,《物權法》新增加的申請變賣、拍賣擔保物以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其意義就是便于權利人盡快實現權利,遏制債務人惡意拖欠履行義務的非誠信行為,如果在債權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擔保人、債務人仍可以通過異議的提出而阻卻申請程序,那么《物權法》的新規定很可能成為空文,其維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債權盡快實現的先進的立法理念也會落空。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于限定時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于限定時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得繼續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當事人如果提起訴訟的,法院應裁定終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程序。
這一意見的主要理由是,申請變賣、拍賣抵押物的程序僅僅適用于當事人對于擔保物權實現的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情形,亦即其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對于主債權和擔保物權本身并無異議。因此,如果對于主債權或者擔保物權本身存在異議,則當然應通過訴訟解決。
三種擔保物權在審查中的處理方式
這兩種意見均有其合理性,具體如何處理,宜待司法實踐積累到一定程度后,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具體而言,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中應當分別對待:
1.抵押權
(1)不動產抵押權。基于不動產抵押權抵押登記的公信力,法院對不動產抵押權人提交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僅作形式審查,只要其經過合法登記,且債務已屆清償期或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即可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
(2)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因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不一定經過登記,于未登記時,其存在及效力均無法依靠登記確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抵押人及債務人,確認抵押合同的真實性。如果對抵押權人的權利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如果抵押人及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抵押合同虛假,則應駁回抵押權人的申請。如果法院已經通知抵押人及債務人,但其不陳述意見,嗣后不能據此主張程序瑕疵。
如果抵押人及債務人對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務的范圍有異議,法院是否可以就無爭議部分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新《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從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立法目的考慮,為實現擔保物權人盡快實現擔保物權,法院可就無爭議部分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對類似問題,我國臺灣地區“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的擔保物權人申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或其范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準許拍賣之。
(3)法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擔保范圍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經詢問發包人,如果其對法定抵押權的效力和內容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4)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一定法律關系所生的現有及將來發生的債權,抵押權他項權證一般僅登記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限額,對每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不作登記,故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之前,同樣應當詢問抵押人,并確認抵押人對所擔保的債權沒有異議。
2.質權
(1)動產質權。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出質動產為權利設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特別審查申請人是否占有動產。人民法院經詢問出質人,如果其對動產質權的效力和內容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2)權利質權。對于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證券化權利設定的質權,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因此,人民法院應審查申請人是否占有相應的權利憑證。對于沒有權利憑證的財產權利,其質權均需進行相應登記后方可設立;因此,人民法院應審查相應的登記證書或通知書等相關文書。
3.留置權
留置權以債權人事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權利的設定前提,以債務人在債務履行寬限期內逾期未履行債務為權利的實現前提。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特別審查債權人是否事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債務履行寬限期內逾期未履行債務。人民法院經詢問債務人,如果其對留置權的效力和內容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留置動產。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該裁定即成為執行依據。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貫徹實施新《民事訴訟法》之四——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的理解與適用”——李相波
【審判政策與精神】
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問題。人民法院對于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審查,在性質上,屬于“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包括擔保物權是否有效成立、主債務履行期是否屆滿、擔保物權的實現是否受到限制等。經審查后發現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應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且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被申請人僅籠統提出或表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異議,以防止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被申請人提出合理異議,經審查成立的,可駁回申請人的申請,并告知申請人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
在審查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可依職權啟動聽證程序,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到庭接受詢問。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屬于特別程序,不適用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查過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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