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費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但規范該制度的法律條文過于原則,對申請的條件、主體及審查(審理)方式未能明確規定。雖然該程序屬特別程序,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收取受理費,但當時特別程序中并沒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就其案件性質而言亦有別于修訂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案件性質,修訂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案件均為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一類是非訟涉及人身關系案和財產無主案,法院受理此類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理應不收取案件受理費。而申請擔保物權案明顯具有民事權益性質,其性質明顯與修訂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所確定案件類型有別。
目前法院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時,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應材料,如擔保物權是否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的債務是否已經屆滿、擔保物的現狀等事實,必要時還要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并詢問相關當事人。就其案件審理程序,消耗司法資源而言與一般民事爭議基本相同,如不收取任何費用,必然導致當事人濫用訴權,導致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相對適用其他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而言也是極不公平的(如督促程序)。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臺相應規范之前,我院審判委員會就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的受理、收費、審理等進行相對規范并報請中院同意是合理的。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規范后再按規范執行。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范圍及管轄
新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此法條明確兩點:第一,管轄法院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二,申請主體的確定。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這些主體主要依據物權法等法律確定,即須有物權法等實體法的明確規定方可適用。統計一下,結合適用的實體法有: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抵押權人申請拍賣抵押物)、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出質人申請拍賣質物)、第二百三十七條(動產留置權的債務人申請拍賣留置物。)以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建設工程承包人申請拍賣建筑物)。這些條款明確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
司法實踐中,對于級別管轄有人提出:若擔保物標的過大,基層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筆者認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規定在特別程序中,立法原意不是按擔保物價值額確定標的,而是按一個擔保物權確定,該程序訴訟費用的收取按件收取。故不適用標的額級別管轄的規定。
關于有權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司法實務界的爭論層出不窮。筆者認為,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新民訴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相關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程序性規定,依據來源于實體法,應按照物權法等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即前面所述的抵押權人、出質人、動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宜作擴大解釋。但是從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角度考察,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然被賦予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物權法等實體法只規定了抵押權人、出質人、動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情形,是基于擔保財產不在其占有控制下,雙方就實現擔保物權又未達成協議,法律保護弱者的原則。其擔保物權相對人雖然已占有控制擔保財產,擁有實現擔保物權的優勢,但在雙方未達成實現擔保物權協議時,就證明雙方發生了分歧,其為解決矛盾,依靠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申請人民法院以公權實現擔保物權無可厚非,法律應予平等保護。因此,建議在民訴法司法解釋中予以確認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建設工程發包人亦可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
質押權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獨任審判員(或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申請人稱:(寫明申請請求及相關事實、理由) 被申請人辯稱:(寫...
可以。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三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四條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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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何收費 由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內容,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如何收費并未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增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故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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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效力的內容 1.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1)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含義。同一個標的物上,如果有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成立于債權之前還是成立于債權之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實現的效力。 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依據就是物權的公示公信原...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為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兩種基本類型,在物權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著密切的聯系。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有如下顯著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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