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為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兩種基本類型,在物權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著密切的聯系。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有如下顯著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標的物形態變化對權利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形態顯著變化致使不能實現其設立目的的,用益物權消滅。但是對于擔保物權來說,擔保物形態發生變化,擔保物權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權利成立和實現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權的成立和實現原則上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特別是抵押權無此要求。當然,質權和留置權的成立和存續,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續為前提。
(6)權利的實現時間不同,用益物權設立后即可實現,但擔保物權在設立后不能實現,擔保物權的實現即擔保物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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