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的一種特殊犯罪形態。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边@一定義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為。從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從實質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現在它比單獨犯罪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應該將共同犯罪理論與犯罪中止理論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眾所周知,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實施犯罪,每一個犯罪人都知道他人與自己在配合一起實施犯罪,從而更堅定了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決意。而且,從共同犯罪的行為結果來看,共同犯罪比單獨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在一般情況下比單獨犯罪要嚴重的多。因此,對于共同犯罪,我們更應該啟動犯罪中止這一刑法制度,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放棄犯罪或者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務和實施刑罰的目的。但共同犯罪畢竟是一種復雜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征
1.自動性。即行為人必須是自動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本質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的未遂形態和預備形態的根本區別所在。作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態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當然應當具有自動性特征。這里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在確信自己能夠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基于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自動性的主觀內容是犯罪人自愿拋棄了犯罪意圖,其客觀表現是自動終止犯罪的繼續實施,或者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這里所謂的自動性,應當根據行為人做出中止行為時的具體情況加以考察,在司法實踐中切忌將其自動性絕對化,認為中止意圖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響下所為。事實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都受到各種各樣的外部環境因素影響,所以,筆者認為不應該根據有無外界因素影響來判斷自動性,而是根據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為人對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應來判斷。
2.徹底性。指行為人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這一特征意味著,行為人在主觀上徹底打消了原來的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徹底放棄了自認為本可繼續進行的犯罪行為,而且從主客觀相統一上看,行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繼續實施此項犯罪。徹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誠性及其決心。當然,這里的徹底停止犯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是指行為人必須徹底放棄正在實施的某個具體犯罪,而不是指行為人在任何時候不再犯同種犯罪,更不能理解為行為人以后在任何時候不再犯任何罪。
3.時空性。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必須是在犯罪處于運動過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狀態的情況下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觀前提特征。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兩個階段,開始犯罪預備行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犯罪既遂三個點。在單獨犯罪中,犯罪過程的時空范圍的判斷并非難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個共同犯罪人開始犯罪行為的時間與作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為的著手時間經常不一致,容易導致認定犯罪過程的時空范圍的模糊性。
4.有效性。在單獨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為人還必須有
效地防止他已實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使犯罪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止下來。而與單獨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對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
認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樣應當從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征,即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有效性四個方面來認定。共犯中止與單獨犯的中止構成條件在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特征的認定上并無太大出入,不同之處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認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顯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關鍵。在單獨犯的場合,只要行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為可能造成的犯罪結果發生,就具備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部分犯罪人執意要把犯罪進行到底,部分自動放棄犯罪的人具備何種條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對此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和共同正犯關系的脫離(折衷說)三種不同學說??陀^說偏重于結果無價值;主觀說強調主觀方面;共同正犯關系的脫離(折衷說)是以客觀說為基礎的主觀說?!本唧w又有五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共同犯罪行為具有整體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后達到完成狀態來確定,個別共犯意圖中止犯罪,必須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時,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倘若沒有產生這種效果,共同犯罪終已完成時,個別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整體性特征,但實際上是由每個共犯的獨立行為組合而成的。其中個別共犯自動停止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脫離了關系,之后與其他共犯的行為就不再有任何的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就應被視為犯罪中止。
第三種觀點認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的范圍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種觀點認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如果個別共犯以自己消極或積極的行為確定已切斷其以前的犯罪行為同以后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發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種觀點認為:判斷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標準是中止者必須使自己的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即主觀上切斷與其他共犯之間的共同故意聯系,客觀上抵消自己先前行為對共同行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對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評價上述各觀點呢?
筆者認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慮到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又要考慮到各個共犯的相對獨立性;既要考慮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慮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綜合分析,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其強調各共犯之間相互利用、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關系,局限性表現為忽視了共犯的相對獨立性。這種觀點對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條件要求過于苛刻,標準過高。這實際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實現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盡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從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積極作用。第二種觀點只強調共犯的獨立性,則忽視了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觀上形成一個有機整體,部分共犯僅僅是消極地自動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為,是不可能切斷同其他共犯之間的相互聯系,他的先前行為仍然與其他共犯的行為有著聯系,危害結果中仍然包含著其先前行為的原因。因此,這種觀點是不科學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的區別,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條件,有濫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第三種觀點合理之處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與單獨犯中止的有效性認定上應有所區別,但沒有考慮到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從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認定不甚明確。第四種觀點強調共犯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被切斷,以此作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與否的標準,以及在表述時結合了中止形態理論,考慮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種觀點僅僅是從客觀方面來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觀方面。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僅要求客觀行為方面的切斷,還要求主觀方面的切斷,因此本觀點僅強調客觀而忽略主觀的做法是片面的。
筆者贊同第五種觀點。這種觀點強調主觀上要切斷與其他共犯之間的共同犯罪意識的聯系,客觀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為對共同犯罪行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綜合考慮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觀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是比較正確的觀點。共同犯罪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進行犯罪,他們的行為構成一個有機整體。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觀的共同性,各共犯具體的主客觀情況都喪失其獨立決定行為性質的作用。再從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上看,無論分工和參與程度如何,各個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為都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部分共犯自動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須在主觀上切斷與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聯系,消除自己對整個共同犯罪的影響,使其他犯罪人明確認識到已失去了該犯罪人的參與和支持。
【摘要】 關于自動放棄重復侵害的行為性質,個別行為說(未遂犯說)與犯行計劃說(折中說)存在明顯的缺陷;整體行為說(中止犯說)原則上具有妥當性,但需要修正。放棄重復侵害中的行為不僅包括一切手段行為,而且包括變更手段的行為。放棄重復侵害的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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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可犯罪中止嗎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構成犯罪中止。依照《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法條中并未規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而且,從文意理解,只要做到自動放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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