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性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也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封存的病歷資料由誰保管
1987年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病人所在單位、病人、家屬、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不予調閱。
法律規定允許患者或家屬在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復印病歷并將復印病歷封存,存放在醫院醫療行政管理部門,于醫療事故鑒定會上由專家組啟封。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看,醫院不向患者提供病歷是有根據的。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認為,看病屬于一種“特殊消費”,病人應有權監督醫療診治的正確與否。醫院連病歷的復印件都不給病人,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在暗處,病人在明處,雙方不平等。
而醫生則認為,病歷是帶有檔案性質的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專業,如果交給病人,除了可能發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隨意對病歷記錄和自身病情產生疑慮或隨意求醫,都可能產生負面作用。有關人士指出,現行的病歷制度的確給醫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煩。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嗎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權復印病歷。患者本人復印只需出示身份證,若是委托他人需帶著患者及本人身份證,以及患者委托書,到醫院主管部門辦理復印手續并交納復印費。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也是可以復印的。
允許復印病歷應選擇那些與病情有關的資料,否則一份住院幾個月的病歷如全盤復印下來很可能有相當部分是無用的,造成不必要的花費,因此復印前不妨先向專家咨詢一下。
復印和查封病歷時,醫患雙方應同時在場,以保證其公平、公開、有效和真實。復印和查封病歷后要加蓋醫院印章,查封病歷后患方應在封口處簽字或蓋章。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聊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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