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條),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所謂管制刀具,根據公安部l983年頒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瞬間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傷亡、物品毀損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銀、炸藥、導火索等各種起爆器材,各種自制爆炸裝置,軍用炸彈、手榴彈、地雷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根據我國憲法第3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同時我國政府又制定了《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所謂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所謂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只有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會危害性更加明顯。所謂攜帶,主要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時,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 "攜帶"行為的,尚未造成后果的,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按其他犯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準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游行、示威是一種群眾性地表達意愿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因此,《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 "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違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管其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私藏包括藏匿于隱蔽處,也包括佩帶在身,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應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槍支、彈藥罪論處。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不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不包括依法規定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人。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私家車上帶刀怎么處理呢沒造成影響,一般沒收。《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包括哪些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會游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
【摘要】攜帶兇器盜竊作為立法新增的盜竊罪行為方式,在司法適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討的新問題。兇器是指打人或者殺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險性為其特征。應當對兇器作限制解釋,將純粹打算用于破除財物防護設施或者其他便利盜竊實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兇器...
導讀 上訪并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訪,否則得不償失,甚至會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次全國范圍內掃黑除惡斗爭,就將煽動群眾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作為重點的打擊對象,那么到底哪些上訪行為容易跟黑惡勢力沾上邊呢?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
概念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
可以帶,卷發棒不是禁止攜帶的物品。乘坐飛機禁止攜帶槍支(含各種仿真玩具槍、微型發射器及各種類型的攻擊性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及其他禁運物品。 乘機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