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老人遺愿不能夠排除孫子女代位繼承公司股份的權利
【問題提示】
能夠以老人遺愿剝奪孫子女的繼承權嗎?
【案情介紹】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貸款成立了一家頁巖磚廠,經過二十年的精心運作現已發展成為資產達五千萬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與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長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次子李某福因車禍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兒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長子李某才繼任公司董事長,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次子死亡時留下一子一女,兒子李某軍在公司任職,女兒李某婷在大學攻讀碩士。李某軍和李某婷在爺爺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繼承爺爺的遺產與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嚴厲拒絕,其理由一是作為長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長是老人李某的遺愿,公司是正在運轉的企業,不能當作遺產分割;二是作為孫輩的李某軍、李某婷無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李某軍、李某婷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得到支持。判決支持了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審理中涉及的重點一是孫子女有無代位繼承的權利,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予以繼承的問題。
一、什么是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由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權,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于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第一順序繼承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所以,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沒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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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曰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限的艱制。 你可以找其他繼承人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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