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從現代稅收制度來看,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發票的功能來看,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沒有產生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開具了交易內容并不存在的憑證,使得會計核算與現實交易存在誤差,嚴重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使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數據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虛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虛開發票,可以使不法經營者多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地,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客觀要件
虛開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為他人虛開。行為人在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沒有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發票;或者是行為人雖然銷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務的情況下,但為他人開具交易內容或交易數量、金額不實的發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發票為他人虛開,這是虛開發票的主要形式。
二是為自己虛開。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發票。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可以用來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進項稅款,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情況也較為常見。而普通發票并沒有這種可以用于牟利的騙敢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的功能,因此在虛開發票罪中,為自己虛開發票的情況并不多見。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為自己虛開發票難以達到抵扣稅款以牟利的目的,也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中關于如實開具發票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亦構成虛開發票罪。
三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侵占或貪污資金、套取財政資金等不法目的,通過支付“手續費”等形式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二是行為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給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這種做法,往往是行為人沒有開具發票的資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業的稅率差異來偷逃稅款。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為20%,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營業稅稅率只有5%的餐飲業發票提供給消費者,可從中偷逃大量稅款。
主體要件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者不實的發票。
二是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獲取虛開的發票來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或者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虛開發票和購買虛開發票的中介者。司法實踐中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通過介紹,行為人將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連接起來,促成虛開發票交易的行為。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多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組織化運行。有人專門負責聯絡虛開發票者,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絡購買者,為購買者提供各種發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于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可以將其作為虛開發票罪的共犯處罰。
主觀要件
虛開發票犯罪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稅收法律制度,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關于虛開發票犯罪是否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刑法條文沒有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只要虛開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應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虛開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是作為出售或者實施逃稅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梁和中介,最終還是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由于虛開發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對國家稅款的征收就沒有威脅,也不會對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并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作為虛開發票罪的主觀要件,但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本罪需要審慎認定。
行為人以偷逃稅款為目的,使用虛開的發票虛列成本,以此降低公司、企業的賬面利潤,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觸犯了虛開發票罪和逃稅罪兩個罪名。在這種情況下,存在著如何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
法條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在犯罪構成上具有包容關系的刑法規范,只適用一個刑法規范的情況。由于使用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的行為包括了兩個犯罪行為,即虛開發票的犯罪行為和虛列成本偷逃稅款的犯罪行為。而且這兩個行為之間沒有包容關系,即逃稅罪不必然是通過虛開發票的行為才能實現,也可以通過少列收入等形式來實現;而虛開發票不必然是為了逃稅的目的,虛開發票還可以用于貪污公款等其他非法目的。因此,該行為觸犯的兩個罪名并非法條競合。
行為人以偷逃稅款為目的,其虛開發票的手段行為又觸犯了虛開發票罪的,應屬于刑法理論中的牽連關系。對于行為人觸犯的具有牽連關系的虛開發票罪和逃稅罪,按照刑法理論,不實行數罪并罰,而是“擇一重從重處罰”,即按照其觸犯的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所規定的刑罰從重處罰。
由于逃稅罪和虛開發票罪均有兩個量刑檔次(逃稅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三年以上t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虛開發票罪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刪、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法定刑也基本相當,故在定罪時適用哪個罪名還要根據其手段行為(虛開發票)和目的行為(逃稅)的情節所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中選擇一個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來確定罪名。如果兩個行為中有一個行為適用的是較高的量刑檔次,另一個行為適用的是較低的量刑檔次,則以適用較高量刑檔次的行為觸犯的罪名來定罪;如果兩個行為均適用較高或者較低的量刑檔次,因逃稅罪的法定刑略重,應以逃稅罪來定罪。考慮到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偷逃稅款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其社會危害性較之一個罪名更大,只按一罪處理對犯罪有所輕縱,應當在確定適用法定刑較重的罪名的基礎上從重處罰,才能實現罪刑的均衡。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正確理解上述規定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內涵,是做到準確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與“有其他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數額巨大”,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與虛開發票罪是在同一條中規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虛開發票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可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標準進行折算并參照執行。
本罪只規定對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應并處罰金,但對罰金的數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與虛開發票罪一同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虛開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規定了罰金刑的具體數額,虛開發票罪在適用罰金刑時可根據相應檔次自由刑并罰的罰金數額參照適用,即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條文]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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