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的不法行為。它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名義為出票行為。廣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名義而為的各種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的偽造。
法律咨詢:
票據偽造的效力有哪些?
律師解答:
票據偽造的效力有三種情況:
(1)對偽造人而言,票據外觀上沒有自己的簽名,故不承擔票據上的責任,但應根據刑法和民法的規定負偽造有價證券和賠償的責任。
(2)對被偽造人而言,盡管票據外觀上有被偽造人的簽名,但實質上并非其自簽,故不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3)由于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此在偽造的票據上進行真正簽名的其他人必須負擔票據責任。票據的偽造,如果獲得被偽造人的追認,票據行為仍可成立。
相關法律知識:
(1)對于偽造人來說,因為該人沒有在票據上留下自己的真實名稱,按照票據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擔票據責任,但該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情節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同時,因欺騙交易對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對于被偽造人來說,由于他沒有親自在票據上簽章,他的名稱是被別人假冒而寫在票據上的,因此他不承擔票據責任,也就是說,他與該張票據沒有任何關系。
(3)對于在該票據上合法簽章的其他人來說,除偽造出票的票據外,則要繼續承擔在該票據上的責任。這是因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一張票據上既有偽造的簽章,又有真實的簽章,那么,真實簽章的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這與一般民事行為的規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規范中,如果作為前提的行為無效,其后的民事行為也無效。但票據行為都是獨立的,各自獨立地產生效力。
(4)對于持票人來說,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張偽造出票人簽章的票據,因該票據無效,持有該票據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但如果是其他偽造票據的行為,持票人是從真實簽章人那里取得的,對該真實簽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是從偽造簽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據,只能對偽造人依照民事規范要求賠償。
(5)對于付款人來說,如果在收到偽造的票據時,由于疏忽沒有覺察出是偽造的票據而向持票人付款,則自負其責。
歸納起來說,出票的偽造,該票據無效;而背書、保證等偽造簽章的行為,不影響在同一張票據上做真實簽章的效力,該票據并不失效,真實簽章的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要承擔付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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