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偽造的法律后果
票據偽造是不法行為,不能發生票據行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實票據行為那樣,發生票據權利義務。但是,這種不法行為,能夠發生票據法上規定的其他效果。
1、偽造人無票據責任,但負其他法律責任。偽造行為人未在票據上簽章,因而不能依票據文義責其負票據責任。為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利益,懲治和防止票據偽造行為,票據法和刑法都規定票據偽造人的法律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03條、第l04條、第107條,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偽造人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應向善意持票人賠償。
2、被偽造人無票據責任而對偽造人有權利。被偽造之人,未在票據上簽章,也未授權別人代理票據行為,自然不應負擔票據責任。反而可依《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要求偽造人對自己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票據上真實簽章人,就票據文義負責,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的偽造的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效力,這一規定,使得真實簽章人,必須就票據文義負責。票據上真實簽章人,無論其簽章在偽造前還是偽造后,都要就票據文義負責。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后,有權要求偽造人賠償損失。《票據法》第l07條對此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善意持票人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對真實簽章人有追索權。惡意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在出票偽造或簽章偽造的場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別保護,在票據形式合法的條件下,能夠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在票據偽造的場合,被偽造人得行使特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時,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偽造行為的損害。為保護善意持票人,票據法上規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從偽造人手中取得偽造之票據的,對偽造人有民法上的賠償請求權。
(2)善意持票人間接取得偽造的票據的、即從真實簽章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對真實簽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實簽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直接從偽造人手中取得偽造票據的真實簽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后,有權要求偽造人賠償損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審查票據義務而付款的,沒有責任;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付款的,應當承擔損失。付款人有審查票據的義務,該項義務分為三個方面:
(1)付款人處存有出票人預留印鑒的,應審查票據上的出票人簽章與其預留印鑒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偽造。不一致的,就應拒付,否則即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2)付款人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不連續而付款的,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3)付款人應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請求付款的人身份證明或者證件不合法,或者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是同一人的,應當拒絕付款,否則,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票據法》第57條第2款中的“惡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采取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接愛該票據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重大過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對票據疏于審查,或者應當知道付款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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