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的內部糾紛主要存在于:內部盈余分配糾紛;退伙引起的財產處分糾紛;合伙終止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合伙經營中傷殘、死亡等引起的糾紛。
合伙人退伙時發生的財產處分糾紛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在此認為,合伙人退伙時處分的合伙財產,包括合伙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中的債權、債務。退伙時原則上應將入伙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伙時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伙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伙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于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合伙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伙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恤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合伙關系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伙關系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伙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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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對于合伙企業法的立法宗旨,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作了說明,就是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企業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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