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條第2款),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于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干、尾3個部分,其中軀干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秘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并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于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占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一)罪與非罪的區分
(1)是否經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乃是本罪時判斷是否“盜掘”的標準。如果未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私自掘取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則可能構成本罪。如果經過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即使在掘取過程中不慎造成了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損壞的,一般不以犯罪論。如果故意使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造成嚴重毀損甚至喪失科研價值的,可以按照故意損壞公私財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私自挖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但按照刑法第13條規定,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損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根據現行刑法第328條第2款之規定,行為人只要盜掘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不論盜掘的規模大小、盜掘得到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多少,均足以構成本罪。但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推定。正如國家立法機關對搶劫罪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搶劫到足夠數額錢財才構成犯罪,而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把輕微的搶劫行為不作為犯罪來處理一樣,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也不宜作為犯罪來處理。比如說,行為人剛開始實施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即被人發覺而終止犯罪行為,且沒有造成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破壞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與相關犯罪的區分
1、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區別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相比有許多共同的地方。首先,二者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次,犯罪手段均采取了 “盜掘”的行為,即均表現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進行挖掘行為;其三,犯罪的主觀方面均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受國家保護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私自予以掘取,犯罪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或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可以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在犯罪構成反面大體上是相同的。但二者的不同也是明顯存在的。首先,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即對人類發展史和自然科學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的化石,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具有文化、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文化遺址,是指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地區,如周口店地區北京人生活的遺址。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們將死者及其生前遺物、陪葬品安放的固定場所。這些遺物、陪葬品等對于研究那個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2、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與盜竊罪的相同之處在于:其一,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二,主觀方面相同,即都屬于故意犯罪,且行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不屬于自己的財物(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因具有相當大的物質價值,因而一定意義上也具有財物的性質)的目的。其區別:①侵犯的客體、對象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國家對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和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務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國有、集體所有或公民私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包括一切有形的(如汽車、冰箱等)和無形的(如電、煤氣等)物質;②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表現為未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私自掘取國家保護的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盜竊罪則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務或多次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務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③兩罪成立標準不同。盜竊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秘密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行竊,且盜竊罪屬結果犯;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理論上的成立并無數額要求。
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區別
盡管此二者存在某些相同點,例如,二者都具有破壞性,而且都是由國家文物保護法所禁止的行為,但其本質的不同十分明顯。具體言之,主要區別在于:①犯罪客體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國家所有權;故意損毀文物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珍貴文物和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制度。②侵犯對象不同。根據中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第(五)款之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可見,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雖然視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但畢竟不同于文物,文物是指反映各時代、各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而化石是指保存在各地質時期巖層中生物的遺骸和遺跡,它對研究人類發展史和自然科學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故意損毀文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可以移動的珍貴文物(含一、二、三級)或者不可移動的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③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而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客觀反面則表現為“損毀”珍貴文物或國家級、省級等使文物失去價值的一切破壞行為。
4、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區別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相同點在于:第一,二者都是一般主體;第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第三,二者都可能造成犯罪對象的破壞;等等。但二者的區別在于:①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及其國家所有權;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名勝古跡的管理制度。②犯罪對象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犯罪對象是名勝古跡,是指除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外,可供瀏覽的著名風景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以及受國家保護、尚未確定保護單位等級的文物古跡。③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行為,指未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私自挖掘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行為人之行為既可以公開實施,也可以在秘密的、不為人知的狀態下進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人為地對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進行涂污、刻畫、燒毀、打碎等破壞行為。④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成立沒有數額、情節方面的要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掘取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屬于情節犯,行為人損毀名勝古跡的程度,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能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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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考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2、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 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 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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