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志,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為此,本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有重要意義。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永久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所謂破壞,是指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蓋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其行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測量標志喪失其原有作用的,就應視為破壞,構成犯罪。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通告》的規定精神,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后,”方可進行。凡違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也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志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于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回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占為已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
本罪與非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志;(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1、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嚴重損毀等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分別依照殺人、傷害、強奸、拐賣等案件一并立案偵查。違法所得外幣的,應當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單獨或者合計計算違法所得數額。
1.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嚴重損毀等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八)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
1.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嚴重損毀等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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