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話說,“水火無情”,水利設施一旦遭受破壞,水勢失控,頃刻就可能便無數良田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數人溺死于非命。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志。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泛濫成災的行為。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毀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使用各種工具或機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壞等。無論采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發生的炸毀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因而仍屬決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鑒于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決水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于人等。
罪與非罪的區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干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于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
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現實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于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于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
(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于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
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并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為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于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后水流開始沖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沖刷力愈沖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為人剛著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沖溢,即為決水罪未遂。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決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決水行為,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依照刑法第114條和115條的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 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老房子失火了國家有補助嗎可以咨詢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各地規定有所區別。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
一、放火罪是否能民事調解放火罪屬于公訴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調解的。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
放火是不是犯罪既遂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只要實...
根據情節而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火罪有罰金刑嗎罰款是屬于行政處罰的處罰措施,而放火罪是屬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處罰金,但放火罪是沒有罰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
法律中有關于放火的嗎我國法律關于放火的規定是有的,《刑法》中就有規定。故意實施放火行為,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同,就會構成放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一、失火罪認定標準是什么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情節而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