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債權人代理人有哪些權利
(1)當債務人不能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啟破產程序,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論債權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見到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無論是債權人發動的破產程序還是債務人發動的破產程序,債權人均可申請登記并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權利;
(3)債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有權提前獲知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和議事事項,不參加會議并不喪失所應享有的權益,但其享有的表決權取決于債權額的大小;
(4)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5)債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踐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申請回避一般是認為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與個別債權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公正執行職務的,這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申請回避略有不同,應注意加以區別;
(6)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無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
(7)對債權人會議的某些決議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審理該案的合議庭進行復議。
2債權人的義務:
(1)破產程序開始后,債權人應停止申請對債務人的個別強制行程序和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
(2)債權人有義務遵守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和履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3)對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法院批準的和解協議,債權人有遵守和執行的義務,在和解整頓期間,債權人非依和解協議不得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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