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認定條件有哪些
1、受害者死亡時,當事人的身份確定。
因環境污染而導致人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資格。在此認為可以參考一般侵權案被侵權人死亡下當事人確定的原則,并結合繼承法有關內容來確定。
受害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有權在繼承受害人財產的同時,依法享有追償權,可以受害人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加害人給予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等。如果被害人生前還有撫養人和贍養人,則加害人還需依法支付撫養人和贍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所有繼承人都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時,依據一般法律原則,則視同受害者本人放棄起訴權。
2、關于環境共同侵權案中的被告確定。
所謂環境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企業的排污行為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遭受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損害。環境共同侵權行為又可以分為環境共同致害行為和環境共同危險行為兩類。所謂環境共同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排放的污染物共同造成他人損害。而環境共同危險行為則是指侵害后果是由污染危害行為的多個主體中的一個或數個所致,但不能判明加害具體由誰所致的情形。由于環境共同侵權的復雜性,導致原告在準確認定被告時困難。鑒于環境污染訴訟的原因分析之復雜性和高技術水準性,在此認為,在法院受理審查該類案件的起訴時,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該污染行為可能為被告共同為之,法院即可認定它們為共同被告,至于各被告人是否是真正侵權人、是否與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則是審理中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審查起訴所需要認定的。
3、其他特殊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認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直接利害關系的規定對于環境保護十分不利。整體環境以及大氣、水流、海洋、風景名勝區等環境要素作為一種“公共財產”,為全體公民所共有,在許多情況下,個人、單位或團體很難成為其直接利害關系人。因此,放寬環境侵權主體的資格勢在必行,許多國家在法律上已經確定取消此限制。在此對下列兩類特殊主體的原告資格做簡單分析:
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原告資格。
如上述所論,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由于受害人數眾多,而且常常會集中在一起,因此,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通常在協調受害者與加害者的關系上起到積極作用,在協調不成時,由于這類自治組織不是法律規定的一級國家機關,這時便可適用訴訟法上的“訴訟擔當”理論,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這樣便于保護廣大受害群眾的合法利益,也減少推選代表人等手續,提高訴訟效率。
5、受害者所在單位及有關組織支持訴訟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被害人具有種種原因不便起訴時,相關組織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起訴。支持方式可以是精神上、道義上的幫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質上的幫助。當然,這類單位和組織不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必須是以受害者名義提起訴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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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陳某系種植戶。2006年5月,原告繁育的秧苗出現死亡現象。經相關部門實地勘察后排除了病蟲害的可能。原告認為造成秧苗死亡的原因是利用了被污染的河水進行了灌溉。為此,原告將與河相鄰七家鋼絲繩生產企業列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七被告...
一、環境污染糾紛需要注意什么 1、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不需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2、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算。 二、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的規...
環境侵權主體 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糾紛日趨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將污染糾紛的所有過錯都推給企業,又簡...
環境侵權 一、環境侵權糾紛中的利益復合性 環境侵權糾紛因人們對環境的開發利用活動產生沖突而產生,既涉及人們的經濟行為,也涉及人們的生活行為。與傳統的利益沖突不同的是,環境侵權糾紛許多時候是因為人們的經濟行為與生活行為之間的矛盾而形成,具有...
案情 2008年2月21日,原告黃某承包了本村的湖面50余畝來養魚、養鴨。7月10日下午,被告呂某、張某、楊某到原告承包的湖面上游約六七十米的河里用蚊香、安眠藥、酒精、樹根等毒魚。三被告毒魚處與原告承包湖的水域相通。原告發現鴨在搶吃被毒的魚...
環境污染侵權的司法解釋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
一、在環境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因果...
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責任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由于污染環境、生態破壞或者其他環境方面的民事侵權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因環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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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核心是損失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劃分。本期我們一起來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1 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提出十倍索賠是否應予支持2 AA制項下利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