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化妝品與人民群眾的健康息息相關。國家為加強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標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化妝品生產的衛生標準、審查批準化妝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對進口化妝品的審查批準、對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22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助材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11條規定:“生產企業的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指育發化妝品、染發化妝品、燙發化妝品、脫毛化妝品、美乳化妝品、健美化妝品、除臭化妝品、祛斑化妝品、防曬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第31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國產化妝品標簽或小包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并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準文號。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不具備以上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并銷售。” 國家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都直接用于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妝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貪圖不義之財,在化妝品中摻雜使假,生產和銷售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膚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腫脹,甚至真皮受損,導致毀容的嚴重后果,應受刑法打擊。 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所謂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修飾或消除暇斑、異味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品。這里的“不符合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國家制定的各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化妝品種類繁多,只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該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客觀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妝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妝品;
2、生產化妝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3、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即用于護發、養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
5、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或生產的化妝品未經衛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是指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后果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屬于嚴重后果;或者雖屬嚴重后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丑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發脫落等;
(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構成本罪并不要求生產與銷售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只要具有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兩種行為,亦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150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并不以此為構成要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在認定本節所規定的犯罪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刑法第140條所規定的是廣義上的產品犯罪,第141~148條所規定的是具體的產品犯罪。第140條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該種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是第141~148條規定的關于具體產品的犯罪,即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按照各該條的規定,都要求把足以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作為構成各該罪的條件。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卻不具有各該條構成犯罪所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而銷售金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則按照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具備了各該條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的,當然就已經構成了各該條所規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同時又符合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數額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同時符合兩種犯罪的構成條件,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丑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發脫落等;(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刑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四條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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