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發出了《關于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于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范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所謂種子,是指用于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對于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于故意,并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者犯罪對象的范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笛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則是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并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并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并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后罪則是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人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于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后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犯本條之罪,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土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井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于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 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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