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申請認定買賣無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若購買房屋的第三人為善意購買,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那么您無權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對于無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而且轉讓共有房產時未有其他共有權人簽字或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趨升溫的同時,買受方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審查出賣方轉讓的房屋產權情況,如是共有房產的,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提交授權委托書,以保護交易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可以找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
我國《婚姻法》規定,對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力,既包括知情權,也包括處理權。對于公共財產,必須征得雙方都同意,才可以處置。顯然,因此而得的利益也是雙方共同所有。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共同財產,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進行的一般處理外(如日常買菜),重大處理應當夫妻共同決定。房子的買賣應當考慮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買賣屬于共同財產的房屋應當取得夫妻一致同意。 具體分析開...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 一切以房本為標準,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托。 擇解: 1: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否屬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在法律上是指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
第一:交易流程; 1. 買賣雙方在中介的促成下簽定三方居間和同,然后到國土局查檔,交付定金 2. 過戶交納相關稅費(如需贖樓的先贖樓,如買房需向銀行貸款的要申請銀行貸款) 3. 領取新證,(如需向銀行貸款的要到銀行做抵押,簽署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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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買賣中,如果房子屬于賣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同通常需要夫妻倆共同簽字。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有時會出現丈夫或妻子一個人簽兩個人名字的情況,當時可能覺得不要緊,事后卻可能成為賣方反悔的理由。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馮先生與劉小姐在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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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家庭房產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就近五年來審理的涉家庭房產糾紛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總結歸納出此類案件的特點難點及審理經驗,通過解讀典型案例發出法官提示,預防家庭房產矛盾糾紛。案例一:贈與房產不是一句話那...
首先,法律上沒有規定,一方私自打胎,可以作為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在家庭生活中,在生育子女方的問題應該由夫妻協商確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為,確實已經傷害了男方的感情。應該屬于,因為其他原因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根據《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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