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的溫州新星學校發生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該校畢業生許某翔刪改了同班同學小林的中考志愿,導致小林被分數線更低的學校錄取。案發后,許某翔被蒼南警方處以行政拘留6日,因未滿16周歲未予執行。
小林的升學問題,目前得到了初步解決。“根據小林最初的志愿,他應該被蒼南縣求知中學錄取,接下來我們將和上級部門對接,解決小林的就學問題。”蒼南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相關負責人表示,待警方查明案件后,教育部門還將對許某翔作進一步處理。
“除了篡改志愿外,許某翔對我的孩子長期進行校園霸凌,多次在宿舍內恐嚇、毆打他。”小林的父親林先生表示,相關情節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均有體現,希望警方能追究許某翔的刑事責任。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于潛伏期,雖然可能占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后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
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于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
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
(1)侵犯的行為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后者局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2)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后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3)對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于結果犯;后者不要求嚴重后果發生,屬于行為犯。
(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人,則并不希望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
目前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施。
按照《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因此,應認真考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明析破壞行為是否構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對于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同時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壞的,以結果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對其結果行為進行定罪。
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后破壞別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殊不知這種行為就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我們要注意的是,當行為人以泄憤報復為動機,通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了嚴重后果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條競合,應按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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