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現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燃氣凈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燒或者易于爆炸的設備,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制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里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設備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設備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主觀上既非出于故意,也無過失,則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注意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害對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于故意犯罪。本罪屬于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無論嚴重后果實際是否發生,均構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則要求必須發生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犯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 這里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
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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