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執行人:林某
執行異議人(被執行人):洪某
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3)深中法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準予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離婚;二、婚生男孩xxx由申請執行人撫養,異議人從2003年3月開始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小孩高中畢業時止;三、坐落在深圳市羅湖區桂園北路xx號大院x棟xx室全成本商品房一套及現有家私電器歸申請執行人所有;四、異議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53000元。該判決于2004年10月19日生效。
判決生效后,由于異議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律聊網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向異議人所在單位發函請求協助執行的方式,每月從異議人工資賬戶內劃出1500元作為小孩撫養費付至申請執行人賬號。后因異議人除工資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對異議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53000元部分以及異議人應支付的從2003年3月開始至本判決生效期間的撫養費部分中止執行。
異議人現在**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車站工作,其在該單位的工資資金收入全部打入建設銀行工資賬戶內。未能查明異議人其他可執行財產。
2010年10月11日,申請執行人向律聊網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書,律聊網予以立案。律聊網在執行過程中,強制扣劃了異議人在建設銀行賬戶內存款25500元,并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2010年11月13日,律聊網作出(2010)深羅法恢執一字第xx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從異議人在**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資收入中每月提取人民幣2000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自2010年12月起直至債務清償完畢時止(利息暫計至2010年11月30日,本息共計103631元)。2010年12月20日,律聊網作出(2010)深羅法恢執一字第xx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異議人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六個月,凍結金額以10萬元為限。
【審查】
異議人作為本案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按月提取其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行為并無不當。異議人稱本案提取收入部分過多,導致其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但是一方面,其沒有提交其工資收入證明,另一方面,即使如異議人所述工資只有5000多元,扣除小孩撫養費1500元以及羅湖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裁定的2000元,仍留有1500多元供異議人支配,超過2011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故異議人請求免除每月從其工資賬戶提取2000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羅湖區人民法院在沒有證據證實異議人有工資之外其他收入的情況下,于2010年12月20日裁定凍結異議人的工資賬戶,使得異議人無法支配其唯一收入,導致其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無從保障,異議人請求解除凍結其工資賬戶的理由成立,應該予以支持。
【評析】
本案有兩個問題:(1)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凍結被執行人工資賬戶;(2)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時,如何掌握提取的額度。
關于第一個問題,一方面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工資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表面上說應該可以凍結。但是另一方面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應該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這樣,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查明被執行人除工資收入外,還有其他收入(如物業租賃收入等),凍結該工資收入不會導致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生活無法正常進行,可以對其工資收入采取凍結措施。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有其他收入來源,凍結其工資賬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關于第二個問題,作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的唯一收入來源,執行法院不便直接凍結其工資賬戶,但是可以采取按月提取收入的措施保障執行。這種情況下,為被執行人及其家屬保留多少份額是一個值得考量的問題。有人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人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筆者認為,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欠債不還的情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顯得偏高,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顯得偏低,比較而言,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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