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
二、債務加入的性質
對債務加入的性質和法律效果,筆者認為,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按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并從誠實信用與公平正義原則的角度來加以界定。
債發生的原因分為行為以及行為以外的事實。其中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非法行為即侵權行為,合法行為又可以分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如贈與,其他合法行為如無因管理。行為以外的事實主要指不當得利。有人認為,第三人自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
上述兩種觀點僅從第三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出發,沒有綜合考慮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特殊的關系,所以不夠全面。
首先,就贈與關系而言,贈與關系中的贈與人與債務加入關系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往往是基于其與受贈人及原債務人之間的某種密切的關系,但債務加入與贈與之間存在明顯區別: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并沒有明確放棄對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如果將其性質界定為贈與,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無法向債務人追償。這無疑將打擊第三人的積極性,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觀念。
其次,就不當得利關系而言,不當得利是引起債發生的事實,而非法律行為,不當得利的受損人并沒有使他人獲益的意思表示。債務加入關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種法律行為,且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使債務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債務加入在性質上與保證的規定最為接近。債務加入的第三人與保證關系的保證人均出于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為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使債務人受益,并單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義務。保證關系中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與債務加入關系中第三人清償債務后可向債務人追償相似,故在法律性質上,可將債務加入視為一種保證,參照適用有關保證的法律規定。
但債務加入與保證也不完全相同。從本質上分析,保證是一種從行為,具有從屬性;而債務加入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一新的債與原債相互依存,具有同樣的給付內容,但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無對價,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故又與原債權債務關系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個債履行,另一個即歸于消滅,即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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