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
夫妻一方出借夫妻共同財產所形成的債權,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根據具體債權金額,平均分割給雙方;也可以由一方承接債權,并根據具體債權金額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形成明確的分割方式后,應及時向債務人告知債權分割情況,避免債務人對離婚及債權分割不知情,導致其向另一方履行還款義務,在已經離婚的雙方之間形成不當得利,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此外,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借款,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2條的規定,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隨著文化、科技的發展,國家和大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日益加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由此帶給權利人的財富也十分可觀。該等權利具有人身性,無法像物權一樣對其進行分割,所以法律規定僅可就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收益的范疇,《婚姻家庭編解釋一》明確規定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夫妻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知識產權收益不被支持的原因在于其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涉知識產權收益情況。在實踐中,建議訴訟前準備充足證據證明該項知識產權產生的實際收益。 3、受遺贈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除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否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保險類財產
國家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此外,還有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即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費,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給付事項時,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此外,還可以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分為人身性保險和財產性保險。人身性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例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財產性保險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例如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對于社會保險,《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對其中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做了明確規定,即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離婚時可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關于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保險費的分割并無相關明確規定。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一方主張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個人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部分的,由于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被法院支持,之所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中個人繳費部分不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由于這四類險種都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即個人屬性,屬于對投保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保障,并且保險事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投保人預期保險利益存在不確定性,要求分割這四類保險中個人繳費部分難免會矯枉過正。
對于商業保險,《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不論是否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所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有效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一方應當支付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涉及保險類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案例,除按照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外,部分法院判決按照實際支付保費予以分割,由投保一方按照支付保費金額的一半給予對方補償。
由于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并不一定為同一人,投保人承擔支付保費的義務,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主體的分離使得一部分人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保險,而將配偶外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而企圖達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5、軍人傷殘補助金等財產
當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時,一方基于其軍人身份而取得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其個人財產。
對于部隊發放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述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過錯行為種類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折疊重婚 有配偶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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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
過錯行為種類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折疊重婚 有配偶者又...
離婚協議中債務約定能否約束他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摘 要]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能否適用我國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從文義解釋上看,《合同法》第 2 條第 2 款對此做出除外規定。不能以財產法中心主義的思維過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領域。應該對《民法總則》第 11 條、《合同法》第 2 條第 2...
青年干警說法典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4種情形,但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的一百多篇裁判文書分析,不少案件中被告過錯明顯,但因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無過錯一方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救濟。即使過錯一方行為屬于離婚損害賠償法定情形,但由于受人...
夫妻財產涉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甚至股權,因此,夫妻財產制與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公司法等財產法規則常有交集。如果規定不一,必然產生沖突。如何協調這些沖突是擺在學者面前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一、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較大的比例。 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