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那些情形呢?
它是怎么維護我們的利益的呢?
......
不要著急,這些都由小編告訴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本法的適用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針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要求盡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條款;若對方拒絕或拖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盡量收集、保留能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有對方落款的工資支付單、考勤表、有對方蓋章的員工手冊、出入證等。如果沒有這些證據,可以尋找一些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證,如愿意出庭作證的客戶、辦公場所的物業人員和保安人員等,以幫助維權。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包括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平等協商,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合意,并簽訂勞動合同予以確定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實現合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它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和雙方已有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現法定情形而導致勞動合同的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行為。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是指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人員與本單位因辭退、辭職等發生的爭議。其屬于本法調整范圍。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在法定限度內為履行工作義務,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約定,或在法定標準之內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國家法律規定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不定時工作制,即采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體養的設施。我國勞動法規規定的休息、休假時間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病假等。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
社會保險,是國家依法建立的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福利待遇,是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和激勵員工,給付勞動者的各項非現金報酬,包括補充或商業保險、實物等形式。社會保險和福利都體現了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在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多地依賴職業培訓的今天,公民沒有職業培訓權利,勞動就業權利就無法充分實現。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于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不同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后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損失,更會造成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關于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包括安全技術法律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行女管理制度及勞動保護監督制度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應該取得的工資收入。現階段,我國工資形式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保障工資等。我國《勞動法》對工資支付原則和支付方式有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此外,國家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為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也發布了一系列規章,如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工資支付的辦法、禁止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工資支付的監督均作了較為詳細的
規定。
工傷醫療費,是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而花費的費用。主要包括: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等。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醫療費由單位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不能通過工傷醫療費予以解決,而是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的補償費用。經濟補償的應用范圍、條件、標準等均由法律強制性條款規定。
賠償金,是指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費用。法定賠償金一般帶有懲罰性質。《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支付范圍、條件和標準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來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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