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可以自該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撤銷該決議;若股東會決議違反的是公司章程的規定,無論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均不當然無效。股東同樣可以自該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撤銷該決議。
在上述提到的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下,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但是若股東會決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未對決議產生實際影響的話,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前述的輕微瑕疵為不涉及股東會議的實質內容方面的問題,例如公司章程要求股東會應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但召集人僅提前了14日通知;或者公司章程要求召集會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實際卻以其他方式通知等輕微瑕疵。
如果該決議發生的情形屬于前述的僅為輕微瑕疵,但股東申請撤銷能否得到支持,還要看是否對決議產生了實際影響。而是否產生實際影響,則要以該程序瑕疵是否會導致公司的各股東無法公平地參與多數意思的形成以及獲取對此所需的信息為判定標準。若該股東會決議僅存在輕微瑕疵,但能夠使得公司各股東公平參與多數意思的形成,且不影響其對此所需的信息獲取,則屬于未對決議產生實際影響的輕微瑕疵,此時股東申請撤銷該決議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轉載請在顯著位置注明出處及作者,否則訴訟維權。《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兩種模式。但股東會召開前未通知個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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