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定有以下幾種: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免責條款是違約的免責事由之一。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免責條款并非產生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合同當事人通過事先協商在合同中設定。它符合合同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毫無疑問,也允許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范圍和方式以及免責條件進行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依據此免責條款,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合同的當事人為避免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種種不可預期的風險,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來責任。例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切工傷事故概不負責”或在合同中約定“貨一售出,概不退換”等都屬于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的效力限制
說到這里,可能有的聽眾朋友就要問了,是不是任何免責條款在合同中都具有法律效力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合同當事人對免責事由的約定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明確的規定:(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當然也包括免責條款。
除《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一般規定外,《合同法》第53條對免責條款的效力判斷專門做了規定。該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上述兩項條款,被稱為“黑名單條款”。
總之,合同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四、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合同的免責條款現在多見于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條款為基礎的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格式條款的運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現代社會里,格式合同常見于金融、保險、郵政、電信和航空及跌路運輸等部門,另外,房地產交易和企業勞動關系中也常用到格式合同。人們在購買各種商品及在理發、坐車、購買各種船票、辦理郵購業務、拍發電報等各種活動中,經常見到各種“通知”、“須知”、“告示”、“說明”等文件,其中大都包含了免責條款。格式條款的使用者往往是經濟強者,尤其是壟斷或準壟斷集團;而條款的接受者則往往是消費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復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的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于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多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楚其中的奧妙。而基于附和締約“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特點,相對方往往毫無選擇的余地。一旦風險發生,相對方的損失會因免責條款的存在而無法得到救濟。
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合同公平正義,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做了控制性規定。
合同法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于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該免責條款無效。
以上就是網小編對于免責條款的相關知識的分享,對于免責是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免責,而且法律上面也是做出一定的規定,對這方面進行約束,如果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不明白的,隨時歡迎來的相關知識人員進行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本條是對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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