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在試用期時是否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一定要簽合同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勞動合同是產生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2、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3、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的重要措施。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也會產生矛盾,發生勞動爭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招收錄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并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做到人盡其才,合理使用勞動力。用人單位享有依法訂立、變更、解除、的自主權,勞動者能進能出,可以促進勞動力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其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有利于鞏固勞動紀律。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就能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原來對試用期是否需要簽合同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就要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里面的。其實,這也是為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權益,希望各位勞動者一定不要嫌麻煩,要及時的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看完還有疑問律聊網的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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