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指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指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對生效的仲裁裁決不執行的行為,裁定不予執行的,原被執行人可申請執行回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本條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前,被執行人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第二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審查期間,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決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并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被駁回或者申請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被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除外。
二、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書如何救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裁定書不服的,救濟的措施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
依照我國《仲裁法》第6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是: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一致達成的授予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依據...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包括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
一、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的區別(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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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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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立案有什么材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申請的材料包括申請書、裁決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關證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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