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孟-秋,**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蓮,**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清,男,1949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住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鎮**村*組。
委托代理人張*榮(被告張*清之妻),女,195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闕*鋒,徐州市賈汪區前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黃*遠訴被告張*清其它特殊侵權糾紛一案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0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遠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秋、吳*蓮,被告張*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榮、闕*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遠訴稱,母親張*蘭1996年去世,父親黃*友2006年4月5日去世,我將父親與母親合葬在殷莊大運河邊。2006年5月16日夜,張*清將母親張*蘭的尸骨盜走,轉移到賈汪鎮采堂山與被告之父暨母親張*蘭的前夫合葬,父親黃*友與母親張*蘭系合法夫妻,應當合葬。被告偷盜尸骨的行為在當地產生了惡劣的影響,給原告及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清公開賠禮道歉,返還尸骨(與父親合葬),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被告張*清辯稱,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并非人身關系亦非財產關系,不屬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原告黃*遠并非我母親張*蘭所生,雙方亦未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張*蘭系我親生母親,母親死后,我當然享有母親尸骨的所有權。原告與我母親無血緣關系,對母親尸骨不享有所有權。我移走母親尸骨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違反公共道德,相反如再次返還尸骨,母親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寧,有違公共道德。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歸納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二、原告黃*遠作為死者張*蘭生前養子的法律地位;
三、死者張*蘭尸骨“所有權”的歸屬及處分原則;
四、被告張*清轉移其母親尸骨行為的性質定性。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清原名段*序,自幼其父段*安即因病傷亡,其母張*蘭改嫁到賈汪區塔山鎮殷莊村三組與黃*友結婚,段*序隨其母生活。黃*友夫婦因婚后未生育子女即抱養剛出生的原告黃*遠,一家四口生活。后段*序亦在其舅舅家生活一段時間,22歲時與塔山鎮殷莊村十一組張*榮結婚,并到張*榮家定居生活,改名張*清。1996年,張*蘭去世(服藥自盡),黃*遠為其操辦了喪事,張*清按當地農村風俗前來悼念,并出喪禮1000元,張*蘭被安葬在塔山殷莊大運河邊。2006年4月5日,黃*友去世,黃*遠為其舉行了葬禮,并與張*蘭合葬在殷莊大運河邊,葬禮當日,張*清沒有前往悼念,亦未出喪禮。2006年5月16日夜,張*清前往殷莊大運河邊墓地將其母親張*蘭的尸骨轉移到賈汪區大泉鎮與其父親段*安合葬,塔山殷莊大運河邊墓地僅留下張*蘭空棺材一副,原告發現后要求被告返還其母張*蘭的尸骨仍與其父黃*友合葬,因而與被告發生爭執,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仍各持己見。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庭陳述證實,經質證,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一、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張*蘭去世后,其尸體、尸骨作為死者生前人身權客體的延續法益,寄托著死者生前與原、被告之間的母子親情,是原、被告進行悼念活動的物質載體,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對尸體的處分一般情況下應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依遺囑內容進行,這種處分方式是死者近親屬對死者生前人格的尊重,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道德標準,一般情況下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死者生前未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其尸體所承載的人身延續法益應歸死者近親屬共同享有,其尸體應由死者近親屬共同處分,這種處分方式體現死者親近屬和死者的親情身份關系,一般情況下亦會得到法律的認可。本案原、被告存在爭議的根源在于對死者安葬方式存在認識上的分歧,雙方均要求按照己方意愿對死者進行安葬即按照己方意愿對死者尸體(尸骨)進行處分。這種分歧并形成的強制處分方式一方面給死者生前的人格延續利益帶來傷害,同時給死者其它近親屬的身份利益帶來一定的影響,更明顯的是對死者其它近親屬的精神帶來痛苦并造成傷害。所以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本質上仍是原、被告之間的人身關系,屬民法調整的范圍。被告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答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原告黃*遠作為死者張*蘭生前養子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原告黃*遠出生后即被張*蘭抱養,當時國家尚未出臺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按當時國家政策,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得到國家認可,在法律上,黃*遠、張*清與張*蘭處于同等的母子地位。故張*清辯稱原告與死者未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三、死者張*蘭尸骨“所有權”的歸屬及處分原則;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能支配的物質,民法中的“所有權”是指人對“物”即財產的“所有權”。人的身體不是“物”,自然人死亡后,尸體、尸骨不具有財產法上的“物”的屬性,其本質在民法上表現為身體權客體在權利主體死亡后的延續法益。因在法律上,黃*遠、張*清與張*蘭處于同等的母子地位,故張*蘭去世后,其尸體、尸骨所承載的人身延續法益應歸原、被告共同享有,尸體、尸骨應由原、被告共同處分。但由于尸體、尸骨具有寄托人類情感的特殊性,決定著原、被告對尸體、尸骨的處分必須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違犯當地善良風俗習慣,其中死者的夫妻合葬善良習俗是死者近親屬必須要尊重和首先要考慮的。
配偶之間的合葬習俗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其是潛在的人身權中身份權的象征,是配偶之間相互享有的天然權力,符合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和正常的倫理道德標準,法律應予以認可。一般認為,夫妻離婚后再婚,前夫妻關系因婚姻的解體而恩斷義絕,死亡后的合葬習俗因婚姻關系不存在而不復存在。法律保護再婚后形成的后夫妻關系,確認后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后夫妻死亡后的合葬習俗因存在著婚姻關系更能得到社會一般道德標準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另一種情況,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先夫妻的合葬習俗受到法律保護還是后夫妻的合葬習俗受到法律保護?情況比較復雜,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社會的一般認識標準區別對待。本案中,張*蘭生前改嫁于60年代,當時的社會條件是國家經濟困難、個體家庭生活困苦,前夫因病傷亡,不能斷然認為張*蘭改嫁即與前夫恩斷義絕,所以,如果張*蘭去世后,經原、被告及死者其他近親屬協商一致與前夫段*安合葬亦不違犯當地農村善良風俗習慣,不會招致社會的反對。
張*蘭去世后,原告黃*遠按著農村當地習俗為老人舉行葬禮,被告張*清亦按當地習俗前來悼念,應認為對原告送葬行為和對死者尸體處分行為的認可。黃*友死亡后,原、被告同居一村,張*清是明知的,原告將生前多年生活在一起的養父、養母合葬一處符合原、被告所在地的風俗習慣,是原告黃*遠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并無不當。因被告張*清在原告操辦喪事時并未提出異議和出面阻止,應視為對原告將養父、養母合葬行為的認可。
四、被告張*清轉移母親尸骨行為的性質定性。
尸體一經共同處分除非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政策的強制要求或死者近親屬之間的協商一致原則上應保持原狀,否則應視為對死者的不敬和對社會善良風俗的挑釁。被告張*清希望自己的親生父母能在去世后合葬一處,本意并無過錯,但應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于自己的母親張*蘭去世后即通過正當的途徑向原告黃*遠提出,爭取得到原告黃*遠的諒解和同意。其私自轉移母親尸骨與父親段*安合葬,而漠視了曾經亦養育過自己的繼父黃*友的人身延續法益,給原告黃*遠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傷害和痛苦,超出了社會能認知的一般認識標準,對原告構成了侵權,同時亦給自己和原告進行悼念活動制造了障礙。另一方面,張*蘭已經去世10年以上,其完整的尸體已不復存在,尸體的大部份已轉化為大自然的一部分,尚存的尸骨因轉移尚不得安寧,張*清私自轉移生母尸骨的行為違背了“入土為安”的善良風俗習慣,從社會的角度也是對死者的不敬,給原告黃*遠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傷害和痛苦,對原告構成了侵權。
綜上所述,被告張*清私自轉移母親尸骨,漠視了原告黃*遠養父、養母的人身延續法益,對原告黃*遠造成了痛苦和精神傷害,應依法給予精神賠償。賠償具體數額主要考慮原告受到傷害的程度、被告的過錯程度、裁判的司法導向社會功能及被告的實際賠償能力四個方面。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而2005年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276元,原告訴訟請求與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被告的賠償能力懸殊過大,本院予以適當調整。
關于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均作出了規定,對由醫療行為不當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應該適用其規定,但因沒有對相關法律的明確解釋,在司法實務中,如何理解和準確界定權利...
指導案例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0年10月9日發布)關鍵詞民事/名譽權/網絡侵權/微信群/公共空間裁判要點1.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
特殊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初,被告劉-方給原告張林打電話說自己家有兩臺鍋爐要拆除,讓張林再找一個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軍一起到被告家拆鍋爐,被告劉-方派兩名工人配合幫助原告拆鍋爐,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
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提起任何民事訴訟都...
1,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zhidao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專離婚證; 若協商不成只能起訴。起訴要到被告戶口地或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
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認定問題 關于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均作...
在一些崗位上,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較為多見。這種用工方式主要表現為,由專門的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務者進行培訓,安排其到其他公司工作。那么在提供勞務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時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索賠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在...
在中小企業邁進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仍有不少企業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不足,法律意識薄弱等問題,那么,中小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專利維權?發現專利被侵權后應該采取哪些措施?國內專利維權有哪些途徑?專利維權途徑自行和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
一、立法例之分析 (一)大陸法系。德國民法典堅持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二元劃分,認為精神損害只能通過侵權之訴獲得賠償。違約行為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照其第253條之規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合同不履行行為不能...
一是加大摸排力度,明確整治重點。適時組織開展公共娛樂場所集中清查活動,對易滋生黃 賭 毒等突出治安問題和消防安全隱 患的場所、行業、部位進行了全面排查,掌握經營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匯總分析群眾舉報投訴、來信來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