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書
投保書又稱“投保單”、“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投保書是由保險人事先準備、具有統一格式的書據。投保人必須依其所列項目一一如實填寫,以供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何種費率承保。投保單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后,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均需填具投保單。如投保單填寫的內容不實或故意隱瞞、欺詐,都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投保單的填寫
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時,應實事求是地如實填寫各項內容,確保填寫的資料完整、內容真實。否則,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填寫不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則會導致保險人拒絕承保。即使僥幸訂立了保險合同,一經查證屬實,保險人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具體講,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時,應注意如下各點:
1、投保人的姓名或名稱。應當用投保之時的法定姓名或名稱,戶口簿(身份證)上登記的公民姓名或在主管機關(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名稱。
2、投保人的地址要詳細寫清地址全稱。如果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法人注冊地)與其居所地(居住地或法人營業地)不一致時,應當分別填寫清楚。
3、投保人的職業或經營范圍,應當填寫投保人在投保之時,所從事的職業或主管機關批準的經營范圍。具體的職業,不要用工、農、商、學、兵等簡單寫法。而應當寫出具體的工作性質,如司機、教師、紡織工、大學生等。
4、投保人欲投保何種險種險別,是否已就同一保險標的、保險風險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同一險種及其投保人的保險金額。
5、投保的保險標的應當填寫清楚。比如,投保財產保險的標的的名稱、種類、數量及其座落地點等均應分項填寫。而人身保險的投保單,則應就投保生存、死亡、傷殘、勞動能力、疾病及其醫藥費支出等標的予以明確填寫。
6、投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還必須如實填寫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從事的職業或工作崗位等。其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應當采用公元紀年的實足年齡。不足一年的,大于6個月的計算為上一年,不足6個月的計為下一年。例如,被保險人年齡為20歲又7個月的,則填寫為21歲。
7、投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出于真實意志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投保單中填寫受益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該受益人在國外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居住的,還應當將其通訊地址予以填寫。如果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可在受益人一欄內暫填“法定繼承人”。
8、填寫投保金額時,投保人應當根據投保標的的具體情況和自己尋求保險保障的需要,以及保險人在有關保險條款中的要求,填寫適當的數額。
9、投保人應當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文盲的,可用拇指劃押,不要用手指模來替代。
關于投保單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重視保險單而輕視投保單,將保險單等同于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要式合同,投保單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保單、批改申請、批單等重要憑證共同組成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個整體概念,單獨的憑證不能成為完整的保險合同。
2、投保單缺少邀約人。投保人的簽名或簽章,或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簽名。作為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意向的書面邀約憑證,投保單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真實。
所謂完整是指投保單所列明的欄目應當全部填寫,無空缺;準確是指對各填寫要素嚴謹無誤,例如標的的地址、投保金額、投保日期、客戶聯系方式等等;真實是指投保單填寫的主體資格人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理填寫并代簽名。真實的最大體現是投保人自己在投保單上蓋章或簽名,這是合同的重要要素。如果投保人蓋章(簽名)欄目空缺或由業務員代填寫則屬于無效邀約,邀約本身是不完整的,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效邀約意味著保險人的承諾,意味著保險單喪失了成立的基礎,也無疑為日后產生保險糾紛埋下了導火索,容易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置于法律上的被動局面。因此,嚴格操作程序,凡對公業務,必須在"投保人簽單"欄加蓋與投保人名稱完全一致的公章,對私業務必須在"投保人簽章"欄由投保人簽名并提供身份證影印件作為投保單附件一并存檔,方可為完整的邀約與接受邀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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