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條街上并各自開了個鮮花店,銷售各種鮮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鮮花批發部剛從廣州進一批鮮花趕在情人節銷售。李某為了達到獨家經營的目的,便找到批發部負責人表示14日9時前將3萬元的鮮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現。迫于時間緊迫,該批發部僅以每枝0.2元的價格拋售,損失達4200元。該批發部要求李某賠償這筆損失。李某認為,與批發部購花不錯,但未去拿花,買賣不成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買賣合同未成立,但李某為阻止王某進貨假意與批發部談判,致使原告造成損失,李某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4200元。
點評:締約過失責任也稱前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保護、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如果違反前合同義務,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原被告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李某行為屬于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告遭受的損失。但這種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對方損失為限。
報價后又沒合作要不要賠償締約損失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
一、締約過失與違約有什么區別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過失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兩者從表面上看很相似,卻存在實質性的差別,究竟案件...
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
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
中辦國辦印發新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
案情回顧:貨車側翻,污染水源去年3月底,省外某物流公司司機王某為了抄近路,違反相關規定,駕駛運載變壓器油的大型貨車進入同安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途中,貨車發生了側翻,變壓器油泄露,并經路邊水溝流入附近魚塘,造成魚類死亡。事故發生后,王某...
展開全部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表現為哪些情形(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訂立合同,而損害相對人利益的行為。《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對此也作了規定,其第2。1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是怎樣的(一)締約過失責任的內涵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或其締約磋商輔助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或固有利益的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
合同有效一定免除締約過失責任嗎目前,對于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下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我們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既適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也適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場合。本案房屋發生過火災的事實因涉及原告切身利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