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訴訟的被害人
被害人是否包括法人及單位(以下統家稱單位),刑訴法未作明文規定,理論界有不同認識。司法實踐中則僅讓被害單位享有有限的訴訟權利,實際將其排斥于被害人范圍之外。
二、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包括單位嗎
被害單位應當成為被害人。
從社會現實看,單位的正當利益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是一種客觀事實。指向單位的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合同詐騙、票據詐騙往往使企業遭受重創;貪污、挪用公款犯罪往往使企業成為窮廟;侵犯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的犯罪則往往使受害單位蒙受重大損失。企事業單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就必須維護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包括維護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利,這就需要賦予被害單位以被害人的地位。
從當前的執法情況看,由于受執法隊伍素質、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等因素影響,司法部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重罪輕罰以及辦案人員徇私枉法、被害人告狀無門等現象還時有發生。讓被害單位充分享受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包括自訴權、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權、申請抗訴權等),有利于消除司法腐敗。
從法學理論看,刑訴法并未明文規定單位不能成為被害人。因此,只要單位的正當利益或合法權益直接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就應當確認其被害人的地位。單位作為社會組織在法律上已人格化,法人的決策機關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單位運用訴訟權利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如不確認被害單位為被害人,則很難作出令人信服的其他確認。
從其他法律規定看,民法和經濟法都承認單位可以作為民事、經濟案件的當事人。從刑事法律看,作為實體法的刑法已經解決了單位可以作為某些犯罪的當事人(被告人)問題。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將單位列為當事人(被害人)是順理成章的。從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看,單位實際上已經享有被害人的某些權利,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單位享有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權,該項權利依刑訴法規定只能賦予被害人。
從司法公正和司法公開的要求看,將被害單位排除于被害人范圍之外,對司法機關而言有損于司法公開原則的貫徹;對被害單位而言則實際上喪失了案件當事人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將被害單位排除于被害人范圍之外,也造成了訴訟結構失衡,不利于充分發揮其控訴犯罪、證實犯罪的作用,也不利于司法機關兼聽各方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
三、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一)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稱之為自訴人。
(2)自訴人。是指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包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訴之日起稱為被告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做出物質賠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物質賠償責任的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
從社會現實看,單位的正當利益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是一種客觀事實。指向單位的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合同詐騙、票據詐騙往往使企業遭受重創;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如還有其他疑問想找律師咨詢,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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