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對本村集體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發的糾紛,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行申7450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張榮武,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再審申請人張榮武因訴全椒縣襄河鎮莊曹居委會張黃村民組(以下簡稱張黃村民組)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終64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張榮武申請再審稱,莊曹居委會和張黃村民組扣留補償款違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全被樹苗補償侵占,青苗補償為零不當,應重新分配。張榮武此次被征收8.1畝土地,按每畝39000元的補償標準計算,張榮武應當領取補償款315900元,現張榮武僅從村委會領取各種款項215991.5元,村民組還應當支付99907元。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判令張黃村民組支付張榮武征地補償款99907.5元及利息等。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張榮武起訴稱,案涉征地行為征收了其8.1畝土地,按照每畝39000元補償標準計算,其應領取補償款315900元。現張榮武僅從村委會領取各種款項215991.5元,村民組還應支付其土地補償款99907元。從張榮武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看,本案系張榮武對本村集體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發的糾紛,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案件的規定處理。故張榮武起訴張黃村民組支付征地補償款,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綜上,張榮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張榮武的再審申請。審判長 孫 江審判員 聶振華審判員 賈亞奇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書記員 劉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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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魯法案例【2021】336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應以自然人與行政村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口,是否需要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來綜合分析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旦具備了...
小產權房拆遷,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補償,關鍵在于買賣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1.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2)《北京市...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