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者履行通知義務?
答:《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用人單位是一個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單位行使職權,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可能親力親為所有的工作事項,那么這里通知用人單位應該需要通知到哪一級的管理人員方能認定通知了用人單位?
有些單位組織架構比較復雜,有領班、主管、部門經理、副總、總經理、董事長等,應當通知哪一級主管才被認為是通知呢?當用人單位拒絕簽收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如何證明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強調的是書面形式,一般是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公室或者董事長辦公室。
勞動者證明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用人單位,保留掛號信回執。
另外,勞動者還可以采用證人證言的方式證明其已將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了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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