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其是那些遭受反傾銷指控或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出口企業來說,是不無意義的。
“日落條款”的確立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框架下,由于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缺乏統一規定,因而一些反傾銷措施實施大國便可以濫用反傾銷措施,對進口產品無限期征收反傾銷稅,從而將其排斥在本國市場之外。這對其它國家的出口商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國際市場的生產條件和競爭條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如果出口商長期被征收反傾銷稅,那就將無法獲得再次進入有關市場的機會。
對此,WTO反傾銷協議中確立了“日落條款”。該條款規定:任何終裁反傾銷稅都應在征收之日起或最近一次復審之日起5年內的某一日期終止,除非主管機關在該日期之前通過復審認為反傾銷稅的終止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反傾銷稅的征收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后應予以自動終止。確立日落條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進口國濫用反傾銷措施將其它國家產品長時間排斥在本國市場之外,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輕稅原則的倡導
WTO反傾銷協議在反傾銷稅的征收額度問題上首次提出并倡導輕稅原則,亦即稅額從輕原則。這是指反傾銷稅不一定非要按照傾銷幅度加以征收,如果按照小于傾銷幅度的額度征收就足以消除傾銷產品對進口國造成的損害的話,則應予以允許。輕稅原則是以征稅額度是否能足以消除傾銷產品對進口國產業造成的損害為標準來判定的。
按照一般原則,終裁反傾銷稅的稅額以傾銷幅度為上限。由于協議首次吸收了輕稅原則,因此各成員方調查當局裁定的終裁反傾銷稅征稅稅額既可等于傾銷幅度,也可低于傾銷幅度。盡管在這個問題上,WTO反傾銷協議并沒有強制各成員方政府一定要規定在本國反傾銷立法當中,但從措詞來看,協議希望各成員方在征收反傾銷稅時考慮使用輕稅原則,并授權各成員方政府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在本國反傾銷立法中采納這一原則。
輕稅原則有利于合理平衡進口國境內相同產品生產商與國內消費者及中下游生產商之間的利益,有利于進口國整體經濟的發展。輕稅原則表示了WTO反傾銷協議在確定反傾銷稅征稅額度上的一種導向:反傾銷稅應具有恢復性而非懲罰性功能的特征。
事實上,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問題,早在我國1997年第一起新聞紙反傾銷案中就已經涉及,在其后的多起案件中也出現過此問題,但調查機關均沒有做出過追溯征收的決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反傾銷法律對于緊急情況下追溯征稅問題缺乏明確的可以執行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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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強我國出口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意識。對于我國出口企業而言,需要在反對外國歧視性對華反傾銷和加強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中積極應訴并爭取勝訴。根據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時,要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同一水平上進行比較。在確定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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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 其中的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向本國的生產者或者出口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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