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有什么區別
(一)《票據法》對票據保證在形式上有嚴格要求。票據保證人在為票據提供保證行為時,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才能產生票據保證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票據保證就無效,難以實現票據擔保的目的和預期效果。而民法保證雖然也是要式法律行為,但其內容和形式都沒有票據保證規定得嚴格。
(二)票據保證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保證人不需要和債權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只要在票據上或票據的粘單上按照票據法的要求進行記載和簽章,并表明為某一特定債務人“保證”字樣,票據保證就成立。而民法上的保證則是契約行為,必須爭得債權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主債務人)、債權人三方主體,存在三個契約關系:債權人與被保證人(主債務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這是保證契約成立的前提條件;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委托保證契約;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證契約。
(三)票據保證具有獨立性而不具有從屬性。票據保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單獨成立,即使被保證的債務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時(如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無行為能力。受欺詐等無效),也不因此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保證人的責任仍然有效。除非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才因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而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民法上的保證不具有這種獨立性,具有從屬性。它是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的,當主債務無效時,保證也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票據保證只有連帶責任,而無一般保證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六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可以看到相比于民法擔保,票據擔保的形式更為嚴格,以及所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更多,?當然,其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更為強大,并且并不需要從屬于主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當然,如果對于兩種擔保方式都不太滿意的也可以選擇咨詢律師,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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