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概述
包-銷是指證券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于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
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后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并非委托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后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采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托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后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證券包-銷的特點
證券的包-銷具有如下特點:
①是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②是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證券價款。
③是承銷人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④是包-銷的費用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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