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
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承銷業務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對發行人而言,這種承銷方式風險較大,但承銷費用相對較低。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證券包銷合同簽訂后,發行人將證券的所有權轉移給證券承銷人。因此,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由承銷人承擔。但其費用高于代銷的費用。
二、證券承銷的承銷方式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于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于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采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
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余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F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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