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證據的界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即違反法律規定收集或提取的證據,又可稱為“瑕疵證據”?!胺欠ㄗC據”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非法證據包括三種:(1)形式非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如舉報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證人身份,只能作為破案線索,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2)主體非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法定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證據,如私人偵探通過偵查手段獲得的證據;(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證據,即通過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證據,如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偵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證據。狹義的非法證據僅指第三種。
如何對待非法證據,世界各國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觀點,世界各國在立法上或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真實肯定說。凡是經查證屬實的非法證據,都可以采納。
(2)一律排除說。凡是非法證據,一律排除,不得采納。
(3)排除加例外說。非法證據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規定在一些例外情況下可以采納,如嚴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違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線索轉化說。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采納為訴訟中的證據,但是可以用作證據線索,經合法程序或手段轉化之后,可以采納。
(5)區別對待說。非法取得的證據要區別對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具體來說,又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不同種類的證據要區別對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必須排除,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要區別對待,例如,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輕微違反程序規定的非法證據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況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嚴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不必排除;第四,證據與行為人要區別對待,例如,違法收集的物證可以采納,但是違法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要受到處罰??傊?,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證據合法性標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證據采納標準的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弊罡呷嗣駲z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的排除
在美國,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主要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該憲法性的原則規定可分為五項獨立的規則:
⑴不得強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證,即回答法庭的詢問,如果他自愿放棄這個權利,則可以作證,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詢問;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聽證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權拒絕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問題;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機構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權力的允許以獲得自白或陳述;
⑷進行詢問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員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詢問之前必須遵守米蘭達規則,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師的幫助;
⑸違反這些規則所取得的自白或陳述將被排除,不得用作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違法行為所作的完整的陳述,須具備下列因素:
⑴供述必須是完整的承認犯罪;
⑵供述必須承認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構成;
⑶供述必須能證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進行推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從警察的角度講,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對及時偵破案件和對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這樣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無意的濫用職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聯邦憲法,如限制警察的權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賦予被告人沉默權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強迫和引誘等。任何用強迫、引誘、精神上和身體上的威逼,答應給予免于或從輕處罰的允許等欺騙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為證據采納,而必須在審判時加以排除。
言詞證據還包括承認,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對他自己的證據,分為陳述和行為。與供述不同的是,陳述可以是對犯罪事實的某個片段的認可。由于承認可能是以行為或下意識表示的,所以承認不像供述那樣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限制,從而承認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較小。
非法證據的特征
從非法證據的概念來看,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非法證據產生于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非法證據之所以“非法”,是因為其取得違法,故只有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才能產生。在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是非法證據最為集中的階段。實踐中,大量的非法證據來源于偵查階段。因此,非法證據主要是指偵查階段偵查人員采用非法手段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如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書證、物證等。
第二,非法證據僅指收集證據的程序或方法非法,并不涉及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絕大多數情況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的證據都是真實可靠的,之所以排除并不是因為它們不真實,而是因為它們的取得違法,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例如,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方式獲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僅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違背了國際公約中有關禁止酷刑的規定。采用這樣的證據極易導致冤假錯案,影響司法公正。
第三,非法證據的收集主體特指負有證據收集職責的偵查人員。偵查的任務就是調查取證,以揭露犯罪和證實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了追訴犯罪的需要,偵查人員須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即使是非法證據,其收集的主體也是偵查人員。只有偵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對于私人收集的證據即使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也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適用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非法證據的界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合法的證據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我們要明白什么樣的證據在法庭上是可行的,只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才能保護自己。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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