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犯罪管轄如何確定
(一)根據網址確定犯罪管轄權
對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實施網絡犯罪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在偵辦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確定網址所對應服務器的物理地址,即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權。
(二)根據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雖然對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行為地的確定問題,并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明確規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的問題。同樣,這對于此類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中的犯罪行為地較難確定的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三)根據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行為人通過侵入、修改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程序、系統參數等手段實施網絡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終端的所在地可視為網絡犯罪的犯罪行為地。對于那些利用遠程登錄等手段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商業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單位的信息系統,竊取財產等網絡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終端的所在地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主要空間之一,故這些地點可以被視為犯罪行為地。
(四)根據犯罪行為人最終目的及取得財產的地點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盜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和網絡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以及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均可視為犯罪結果地。
雖然技術的日新月異對傳統管轄規則構成了全方位的挑戰,但是,仍然不應當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認為傳統管轄規則過于滯后而缺乏時代價值,應有的選擇是,保持刑法理論的固有穩定性,充分發揮現有司法制度的彈性和靈活性,根據傳統管轄理論來冷靜思考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并伴隨著技術的進步而進行調整,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減少網絡空間中的刑事管轄權空白和沖突。
網絡犯罪需要找人進行管轄,當事人可以通過律聊網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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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針對負有給付貨幣義務的一方,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針對負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一方,采用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